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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近期外贸大事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22/1/10

1.《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2022年1月1日,RCEP将率先在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国家中实施。其余5个国家(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缅甸、韩国)也将在完成核准程序后纳入生效范围。


最新消息,韩国在国会2021年12月2日开会通过RCEP批准案后,于次日正式向协定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提交核准书。秘书处当天通报,预计RCEP将于60日后,即2022年2月1日对韩国生效。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自贸区,RCEP协定生效后,已核准成员之间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对外贸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红利——RCEP生效后,中国近30%出口可以实现零关税待遇,涵盖中国1.4万亿美元的贸易额。


公告原文见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061635/index.html



2. 中国贸促会及地方机构全面支持签发RCEP原产地证书

日前,中国贸促会发布通知,中国贸促会及地方机构全面支持签发RCEP原产地证书。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实施成员方包括中国、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


自2022年1月1日起,依照RCEP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签证机构申请签发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和背对背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RCEP有关规定在RCEP成员方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贸促会RCEP项下输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原产地证书和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将采用全面电子化签发,提供证书自主打印服务;输文莱、老挝、越南、柬埔寨的原产地证书暂不使用电子签章,需在证书上手动签字和盖章。


贸促会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签发服务将通过贸促会网上签证系http://qiye.ccpiteco.net免费提供。同时,申请人也可通过已实现与中国贸促会原产地网上签证系统数据对接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申报(相关信息请参考官方网址:http://co.ccpit.org发布内容)。


通知原文见此:

https://co.ccpit.org/front/aboutNoticeContent/86


3. 我国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

2021年12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954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2022年1月1日起,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其中,对部分氨基酸、铅酸蓄电池零件、明胶、猪肉、间甲酚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磷、粗铜的出口关税。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贸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2022年将对原产于29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格鲁吉亚、毛里求斯等双边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将进一步降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降税。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修订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内容及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2022年将对税则税目税率进行技术性转换。同时,为适应产业发展及便利贸易监管需要,还将调整部分税则税目。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930个。 


4. 2022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

202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关于2022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涉及韩国、泰国、马来西亚、欧盟、美国五大国家(地区)的共聚聚甲醛、己内酰胺、马铃薯淀粉3类产品到期时间最晚为2022年10月23日。公告中附有《将于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览表》。


下载请见这里:

http://file.mofcom.gov.cn/article/gkml/202112/20211203232662.shtml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实施

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2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是指经海关认定的企业自主开具原产地声明,享受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待遇的制度。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制度,规范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优惠贸易协定(以下统称“相关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告全文见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4072879/index.html


6. 海关报关企业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关报关企业备案正式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办理”。此次改革是海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企业参与国际进出口业务活动的具体举措。


此次改革实施后,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企业备案的,按照要求勾选报关企业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对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企业备案申请。


公告原文见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085061/index.html


7. 我国将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


公告原文见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085343/index.html


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原文见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619657/index.html


9.《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实施

2021年10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7号公告(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告原文见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976149/index.html


10. 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协定》生效实施后,双方互免关税比例将超过90%。


《协定》内容查询:

http://fta.mofcom.gov.cn/cambodia/cambodia_special.shtml


11. 中国、巴西正式实施AEO互认

2022年1月1日起,中国、巴西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通关便利。


中巴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安全警戒级别提高、边境关闭、自然灾害、危险突发事件或是其他重大事故等造成国际贸易中断,在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与巴西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巴西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巴西海关规定填写申报,巴西海关在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企业向巴西AEO企业出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栏目中的“境外收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收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巴西收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BR)+AEO企业编码(14位数字)”,例如“BR01234567890123”。


公告原文见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085296/index.html


12. 欧盟新电池法规实施

2020年12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电池法规提案2020/353 (COD),定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逐步替代现行电池指令(2006/66/EC),除部分条款外,现行电池指令将从2023年7月1日起将失效。


法律等级也将由“指令”变为“法规”,这将更大程度地确保投放欧盟市场的所有电池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可持续、高性能、高安全,这点还体现在对废旧电池的收集、处理和回收上。


新法规将电池分为四类:(1)便携式电池;(2)车用电池;(3)工业用电池;(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


新法规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要求涵盖电池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从电池原材料的生产加工,到电池产品的使用过程,再到退役及报废电池的回收利用。


13. 欧盟EPR(生产者延伸责任)落地

生产者责任延伸(EPR)是一项环境政策,要求生产者对其在市场上所推出商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即从商品设计开始到商品生命周期结束(包括废弃物收集和处理)。根据生产者责任延伸法规的规定,责任主体必须在整个商品生命周期内降低其商品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为了全面实施EPR,欧盟对于相应类别设立了相关指令,每个国家也相应成立了国家法律。它涉及到多个产品类别,比如针对电子电气类的WEEE注册,针对电池的电池法,针对包装的包装法。


根据亚马逊官方公告显示,从2022年1月1日起,亚马逊官方将会审查法国以及德国卖家的EPR注册号,无论是自发货还是FBA都将受到影响,如果届时仍然不符合要求,产品可能会被下架,扣留海关,甚至还会被罚款,罚款最高金额达到10万欧元


14. 法国进口增值税递延实施

法国税务机关宣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拥有法国增值税税号的企业可以向法国税务机关申请在进口商品时使用反向收费机制。简单的说就是商品进入法国海关时无需在清关时先支付进口增值税(Import VAT),而只需在递交增值税申报表时进行申报缴纳和抵扣即可。法国增值税申报表将进行调整,以促进新措施的应用。


这一简化将是强制性的,适用于所有在法国进口并拥有法国有效增值税号的企业,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实此政策与之前英国增值税递延(PVA)类似。目前,在欧盟只有法国税务机关要求允许使用进口增值税反向收费。


15. 俄罗斯完全禁止原木出口

俄罗斯将于2022年1月1日全面禁止从俄罗斯出口针叶和有价值的硬木原木,并准备立法和监管框架,对未加工木材的不受控制的出口设置严格的障碍。此外,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一项优惠贷款计划,以促进木材加工业的现代化发展,促进俄罗斯木材加工的产业升级。


16. 韩国发布化妆品新包装材料要求

2021年7月9日,韩国环境部发布了《分类排放标签相关指南》,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要点如下:


(1)引入“不可回收”标签;

(2)修改了回收标签上关于包材的文字表述;

(3) 新增豁免“难以回收”标签的情况。


早在2020年12月8日,韩国化妆品协会(KCA)和韩国包装回收合作社(KPRC)推出了“化妆品容器逆向回收计划”,该计划经批准后,可豁免“难以回收”标签。


17. 韩国修订儿童产品通用安全标准

2021年7月19日,韩国贸易、工业和能源部(MOTIE)发布了第2021-132号通告,修订儿童产品通用安全标准中邻苯二甲酸酯的要求,新增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其邻苯二甲酸酯的限制数量由6项增至7项。该修正案将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儿童产品通用安全标准适用于正常使用情景下供1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中的可接触材料/组件,但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以及娱乐设施和设备。


18. 孟加拉国吉大港强制要求托运人使用电子支付

孟加拉国已强制要求通过吉大港海关(CHC)以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任何种类的关税、费用和收费。CHC在一份通知中表示,从2022年1月1日起,将不再接受人工付款。并表示,进口商和出口商将对未能进行电子支付而导致的货物交付延迟负责。

从2021年7月1日开始,吉大港强制要求支付价值超过2500美元时必须使用电子支付,以向吉大港的用户提供更快的服务。主要是清算和转运(C&F)代理代表进口商和出口商进行此类支付。电子支付系统还旨在帮助防止港口客户逃税。

从2021年12月1日起,六家顶级航运代理——APL Bangladesh、Maersk Bangladesh、Continental Traders BD Ltd、Continental Traders、Ocean International Ltd和地中海航运孟加拉国有限公司,已被要求在线提交交货订单。在没有电子提货单系统的情况下,C&F代理的代表会亲自到船务代理或货运代理的办事处领取提货单,以便提取进口货物。


19. 美国对木制卧室家具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2年1月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Wooden Bedroom Furniture)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此案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利益相关方应于2022年2月2日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22年3月18日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

20. 巴西对涉华玻璃器具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23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1年第84号公告称,应巴西国内协会Associação Técnica Brasileira das Indústrias Automáticas de Vidro(ABIVIDRO)于2021年7月30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玻璃器具(葡萄牙语:objetosde vidro para mesa)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013.49.00、7013.28.00和7013.37.0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4月~2021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4月~2021年3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焦点视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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