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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分析 | 不签合同与贸易术语的错配后患无穷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6/9/2 11:32:59

国际贸易实例分析

 

[案例简介]


2015年9月,有多年业务往来的美国客商A到访专业生产水壶的中国企业B。此次来访,A客商不仅带来市场畅销几款水壶,还对B企业样品间的几款类似产品产生浓厚兴趣,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在经过打样、确认等环节后,B企业按以往的贸易习惯,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先后分三次以空运方式向A客商出口不同款式水壶,货值达90000美元,目的地为美国夏威夷。但是,货物抵达夏威夷后,A客商只支付约19000美元货款,之后就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余下近71000货款。在B企业的不断催促下,A客商以假“汇款凭证”继续蒙骗出口商,诱使出口商继续与其合作或发货。

从本案的演变过程来看,有许多地方值得中国出口商思考和吸取教训。

、订立书面合同,综合贸易术语、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

(一)不签贸易合同使卖方在贸易的起步阶段就面临潜在风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合同可以是口头、书面和其他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也明确告诫买卖双方,交易活动中签订书面合同是维护双方利益的保障之一,并指出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可载内容。

这样做是基于书面合同有以下的三个作用:
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作为开立信用证的依据。

因此,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是将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如实记录的凭证。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贸易双方没有合同或者合同内容存在“瑕疵”,不光是货款将没有着落,还会因为合同存在的“瑕疵”而遭到买方“挟货物而令卖方”,使卖方面临潜在风险。

(二)贸易术语与实际运输方式错配使本案充满变数。

论是《2000通则》还是《2010通则》,国际商会都对国际贸易术语做出了明确解释,即CFR术语的适应范围是海洋运输。

本案中出口商采用CFR贸易术语作为价格术语,却采用航空运输,明显与国际商会的解释相矛盾,正由于这样贸易术语与实际运输错配,一旦本案仲裁,将会充满变数。

(三)航空运输的货物宜在发货前收妥货款。

目前航空运输的操作模式而言,当货物抵达目的地时,由航空货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到货通知书”,收货人只要凭“到货通知书”就可以提取货物。同时,航空运输单据不是物权凭证,且为记名式航空运单,收货人只要证明提货者即为航空运单上所记载者,即可提取货物。

从上面的操作过程和航空运单的性质来看,出口商防范风险的最佳途径就是在发货前收妥货款,从而规避潜在的收汇风险。


二、重视合同在贸易中的作用,合理设置合同条款。

国际贸易中,如果买卖双方不签订书面贸易合同,对卖方而言,这意味着少了一道屏障,无疑使本案卖方损失的发生有了适宜的“土壤”和“催化剂”,风险“种子发芽”成为可能。

(一)由双方共同签署贸易合同是代表买卖双方的意愿,这是一个普通的常识。

实务操作中,有相当多外贸企业,除了不重视对方的合同回签或不签合同外,还往往以“形式发票”替代合同。前者,如果只有我方的签署,而没有买方签署,买方将明显处于进退自如的地步,卖方只有切实履行合同各项条款的义务,否则就需要承担毁约的责任。同样,形式发票是一种卖方预开的、供进口商申请外汇额度、进口许可证或申请开立信用证之用单据,其中没有包装条款、运输条款、结算条款、品质条款、检验条款和违约与仲裁条款等合同“要素”。因此,合同功能与作用不能以形式发票替代。

(二)预估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作为合同条款一一写入合同中。

了体现合同的严肃性,出口商最好在拟定合同条款前,预估可能存在不利因素,如汇率、质量标准等,洽谈时一并告知客商,并写入合同中,以减少日后的争议。另外,合同签署人应该是贸易双方企业法人或其委托授权者,仲裁地点和适用法律都应选择出口商所在地。同时,仔细核对合同章的英文表述要与合同的买(卖)方严格一致。

(三)“出口信用险”不失为出口企业规避并转化风险、保障安全收汇的又一利器。

口信用险是一种政策性的保险机制,它为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分担出口商从事对外贸易中的非自然灾害风险,使企业可以采用更灵活的结算方式(除了L/C外,还可以D/P、D/A、O/A等)来开拓国际市场。出口信用险公司除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根据其资信状况,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并给予“授信额度”外,还具有较强的追帐能力,能为出口商挽回损失。况且,出口信用险的保单还有质押融资的功能。


三、结合运输方式设置合理的付,款条件和价格术语,控制主动权,化解风险。

国际贸易中,可根据所从事商品的市场竞争程度,争取买方预付适当的货款。这样做既可减轻出口人(生产商)的资金压力,还可使卖方在贸易中处于主动地位。

外,使用恰当的价格术语能对货运代理人(承运人)的选择、保障货物的安全等方面有所帮助。本案中卖方采用的是CFR价格术语,货物运输方式为航空运输,出口商除了收取20-30%预付款外,还要在发货前收妥余下货款,并将此结算条款写入合同中。

后,本案中,使出口商放松警惕的是“多年合作的老客户”。

众所周知,国际市场充满商机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当世界/地区经济一片“莺歌燕舞”时,贸易中只是隐藏风险,发生概率较小。一旦市场遭遇不可预测外来变故时,进口商就会将本应由其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出口商/生产商,危机就实实在在发生了。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或案例来看,无论是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还是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那些打着“老客户”旗号的境外进口商、销售商对我国出口商的“杀伤力”不可小视。

作者:邵作仁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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