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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金融犯罪风险管控国际标准——《贸易金融原则》2019年修订版 连载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20/8/26



《沃尔夫斯堡集团、国际商会和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贸易金融原则》是沃尔夫斯堡集团(Wolfsberg Group)、国际商会(ICC)和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BAFT)共同合作发布的关于金融犯罪风险防控标准的指导性文件。


沃尔夫斯堡集团成立于2000年,是由13家全球性银行组成的协会,旨在创建金融犯罪风险管理的框架和指引文件,尤其是“了解你的客户”、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政策方面的金融服务行业国际参考标准。


为更好地向国际商会会员宣传,在贸易金融行业提升并标准化金融犯罪合规的实务水准,反映适用于所有银行的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和国际标准(FATF 40项建议),2014年4月,国际商会及沃尔夫斯堡集团经商讨,成立了国际商会-沃尔夫斯堡集团贸易金融原则起草组,确定采取国际商会指导文件的风格,在2011年《沃尔夫斯堡集团贸易金融原则》更新版的基础上进行重新草拟及更新。国际商会-沃尔夫斯堡集团贸易金融原则起草组成员来自沃尔夫斯堡集团、国际商会全球会员单位成员以及美国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


2017年,沃尔夫斯堡集团、国际商会和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联合发布《贸易金融原则》。由于监管环境的变化,2019年,起草组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了两个附录,分别是银行间的贸易贷款和基于赊销的贸易金融。


《贸易金融原则》介绍了与贸易金融活动相关的金融犯罪风险控制的标准。“金融犯罪”包括洗钱、贿赂和腐败、恐怖主义融资、资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以及其他与国际金融体系完整性相关的威胁等行为。《贸易金融原则》概述了从事贸易交易的银行承担的各项KYC责任、须履行遵守的防范金融犯罪的各种法规要求的职责,解释了对各种风险化解措施的意义,描述了遇到的各种挑战和问题,并提出执法机构、海关和其他政府机构及立法者须关注并予以解决的问题,以帮助金融服务行业达到金融犯罪合规原则的要求。


由于报告篇幅较长,本报告将分三次连载,今天为大家带来报告的第一部分。

《沃尔夫斯堡集团、国际商会和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

贸易金融原则》

2019年修订版

沃尔斯堡集团、国际商会和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拥有本集体作品的所有版权及其他指使产权,并鼓励在遵循下述要求的情况下复制及传播:

• 沃尔斯堡集团、国际商会和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必须作为来源及版权所有者被引用,注明文件名称和出版年份(如有)。

• 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的任何修改、改编或翻译,以及以任何方式表明另一机构或个人是本作品的来源或与此作品相关的用途,必须获得明确书面许可。

• 除非以链接相关的沃尔斯堡集团、国际商会和/或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网页(不是文件本身),否则不得复制或在网页上发布本作品。


可以向沃尔斯堡集团、国际商会和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申请许可。


本文件仅是针对一般性信息目的准备,并未意图提供全面信息,也无意图将其作为法律意见。本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将会不经通知根据情况改变,任何依赖本文件中所含信息的行为将仅仅由您自担风险。出版机构及撰稿人不参与提供法律或其他专家专业服务,相关服务应寻求外部有能力的专业人员。

目  录

2019年修订版前言

2011年至2017年

贸易金融原则

1.核心

1.简介

2. 贸易交易中的各方当事人

3. 金融犯罪风险

4. 国家和地区性制裁、禁运及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

5. 挑战

6. 建议

2. 管控机制

1. 简介

2. 客户尽职调查

3. 名称筛查

4. 基于活动的金融制裁

5. 出口管制

6. 局限

3. 升级上报程序

1. 简介

2. 三道防线

3. 应用

4. 词汇表

1. 术语




2019年修订版前言



自从《2017年沃尔夫斯堡集团、国际商会和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贸易金融原则》文件及其附录联合发布以来,通过不同行业机构之间在贸易金融相关的金融犯罪领域的讨论与合作,许多变化已然发生。


以上三个机构保持着富有成果的合作,由此形成了目前的修订版,其中新增了两个附录,一个是关于银行间的贸易贷款(也称作金融机构间贸易贷款),另一个附录是关于基于赊销的贸易金融。


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BAFT)于2017年8月发布了题为《打击与贸易相关的洗钱活动——对方法的反思》的贸易文件。沃尔夫斯堡集团于2018年3月,在国际商会和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的支持下,发布了题为“基于贸易的洗钱活动” [1]的宣传短视频。


最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新加坡警察局商务部、新加坡海关,以及几家新加坡当地和国际性银行的公私合作咨询委员会于2018年5月联合发布了两份关于基于贸易的洗钱和法人[2]的指导性文件。


令人振奋的是,在过去的几年中不但对于预防和识别全球贸易领域的洗钱活动的关注持续强化,而且焦点也从单纯依赖银行的预防性措施转移到其他方面,这些激发了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和银行间的更多合作(直接的或通过行业组织进行的)。


作为沃尔夫斯堡集团的主席,我要向集团的成员单位及员工的努力工作,以及沃尔夫斯堡集团秘书处,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和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威廉•托伦



2011年至2017年



《沃尔夫斯堡集团贸易金融原则》正文和附录于2011年做了最近的一次更新。从那以后,监管的要求和对现有法规更趋严格的实施使得有必要对该原则进行重审,从识别监管要求的变化出发,进而确认哪些最基本的原则及其适用需要完善。


自2011年以来,沃尔夫斯堡集团与国际商会进行了日益紧密的对话,探讨这些原则如何能更好地传导给国际商会的众多成员,以达到提高金融犯罪合规原则在贸易金融行业的适用水平及促进适用标准化的目标。


在那一段时期,另一唯一公开可获取的指引(系专门针对美国的),是2008年1月的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银行保密法案/贸易服务业反洗钱原则 》[3] 以及随后2015年3月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全球更新版,题为《识别信用证和跟单托收中潜在可疑活动的指导原则》[4] 。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会议和其他专业论坛上的专家讨论表明,许多银行认为《沃尔夫斯堡集团贸易金融原则》文件更适合“大型的全球性银行”,而非 “我们这样的小规模的地区性银行”。还有意见认为,如果由国际商会发布一套指导原则或官方出版物,许多银行会认为它们有同等的重要性。


上述因素促成国际商会—沃尔夫斯堡集团贸易金融原则联合起草小组于2014年4月成立,该小组的目的是按照国际商会规则起草的风格,对原有的《沃尔夫斯堡集团贸易金融原则》进行修订与更新,该小组的成员来自沃尔夫斯堡集团成员银行,国际商会来自全球的成员,以及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以扩展该小组的全球化视野。


很重要的一点是,核心的原则并没有改变,从事贸易交易的银行所承担的各项职责,包括详细了解其客户和委托人,所从事的业务,交易的对手和他们所在的国家地区情况等,这些也并没有改变。同时,银行须履行遵守涉及防范金融犯罪的各种法规要求的职责,包括涉及识别和防止洗钱,非法逃税,大规模杀伤武器的扩散和其他金融犯罪,或逃避和违反由监管机构对国家和个人实施的制裁等方面,均没有发生变化。


核心原则文件中增加了更多的细节内容,如对各种风险化解措施意义的解释,遇到的各种挑战和问题的描述,并提出执法机构、海关和其他政府机构及立法者须关注并予以解决的问题,以帮助金融服务行业达到金融犯罪合规原则的要求。


为了强化管控措施和银行需具备的制度架构,从而满足核心原则文件的要求,原有的附录V, VI, VII中关于管控、报告升级和术语已经被分别并入新核心文件的第2、3、4章中,因此为了理解具体产品附录中的指导原则,读者无需在附录和正文之间进行不断切换。


在此特别建议从业者关注沃尔夫斯堡集团针对其他领域的规则,如关于客户尽职调查、代理行、SWIFT密押的使用、风险为本方法,所有这些规则都反映了在打击洗钱和为恐怖主义提供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方面的监管要求和国际标准(FATF40项建议)。这些原则适用于所有银行,无论其规模大小,并不要求银行先要具备完备的电子系统才能实施这些规则。这些原则是被视为“最佳银行做法”的基础。读者还应对上述提到的BAFT指导原则有所了解。


起草委员会的前主席尼尔•钱特里先生与现任主席威廉•托伦先生对起草委员会成员在本文件起草过程中的努力,以及我们团队及国际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提供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起草委员会成员以及他们所代表的银行和机构


姓名

机构

2019年起草组

2017年起草组

威廉·托伦

渣打银行

主席

主席

尼尔·J·钱特里

汇丰和渣打银行


名誉主席

阿桑·阿齐兹

巴基斯坦哈比卜银行



艾伦·凯特利

东京三菱银行



布伦丹··普里兹

标准银行



克里斯蒂安·豪瑟

德意志银行



克劳迪娅·佩雷斯·佩努埃拉斯

花旗银行– GFBanamex金融集团



丹·泰勒


DLTAYLOR咨询公司



法丽达·塔兹比

伊朗国际商会



格雷厄姆·巴尔多克

汇丰银行



格雷厄姆·方丁

汇丰银行



杰.杰.拉马斯瓦米


美洲银行



杰森·海恩斯

汇丰银行



约翰·特恩布尔

Certis 国际



凯文·霍兰德

东京三菱银行



丽娜·奥斯瓦尔德

瑞银集团



梅克·海涅特

瑞银集团



菲利普·伯塔

沃州银行



普拉文·杰恩

渣打银行



斯科特·文森特

东京三菱新加坡



史黛西·法克特

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



苏珊·怀特

汇丰银行



乌尔里希·埃尔山姆

瑞银集团



文森特·杜克洛

法国兴业银行





成员



非成员



支持团队:



敏利·Ng

渣打银行



沃尔夫斯堡集团秘书处



国际商会秘书处



沃尔夫斯堡集团执行秘书





贸易金融原则



概要和重点[5] 



《贸易金融原则》概述了与贸易金融活动相关的金融犯罪风险控制的标准。在本文中,“金融犯罪”一词指的是洗钱(包括但不限于,欺诈、逃税、贩卖人口在内的所有犯罪行为)、贿赂和腐败、恐怖主义融资、资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以及其他与国际金融体系完整性相关的威胁[6]。 


《贸易金融原则》概述了金融机构(“Fls”)在下述流程管理上的作用:


a.阐述与贸易金融活动相关的金融犯罪风险。

b.协助遵守国家和地区性制裁和禁运以及联合国(“UN”)对于不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NPWMD”)的要求。


重要的是要明白:阅读核心原则文件中的核心原则、管控、升级上报和词汇术语章节, 要与附录中涵盖的单个产品和服务相结合, 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阅读。

2. 贸易交易中的各方
1.核心


1.1 简介

1.2   贸易金融可描述为,金融机构为在国内或跨境的两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流动提供的融资和服务。金融机构和贸易组织(例如国际商会和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以及各国政府都在促进国际商业和自由贸易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金融机构和贸易组织支持货物、单据文件和款项支付的及时高效流转,同时对数据流动的支持作用日益显著。


1.3  本文论述的贸易金融活动由资金交易渠道、违约担保、履约承诺以及提供特定贸易授信额度混同组成。


1.4 人们发现,从金融犯罪的角度来看,贸易金融是具“较高风险”的业务领域,因此,所有涉及贸易金融的金融机构都应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风险政策和管控措施。金融机构应有一套端对端的金融犯罪风险管理程序,可应用于贸易金融和本文中概述的特定产品和交易。


1.5   基于贸易的洗钱(“TBML”)已经成为广泛使用的术语。它涵盖广泛的金融和其他服务,包括被称为贸易金融的金融服务,还包括诸如活期和存款账户以及付款等交易活动,这些活动并不属于金融机构贸易金融业务。发现交易活动中异常和潜在的可疑活动,应通过金融机构具有的交易监控系统和流程(无论是手工还是自动的)进行。出于本文的目的,TBML的范围仅限于交易中单据文件所体现的那些贸易金融活动,并依托于与本文列出的特定活动相关的金融犯罪风险管理。本指导文件是基于FATF40项建议的要求和2013年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专题审查TR13/3中的最佳实务。


1.6大部分全球贸易都是在“赊销”条件下开展的,即买卖双方达成合同条款,在货物送达买方后买方即通过银行系统结清付款或进行净额支付。在这种赊销条件下,除非金融机构提供了授信,否则其业务操作即仅限于单纯的汇款,通常并不清楚付款的深层原因。由于金融机构对该交易背景了解有限,因此它能做的也仅限于对该项单纯汇款或净额支付进行标准的反洗钱(AML)和制裁筛查。如果金融机构提供了与贸易交易相关的授信支持,那么它可能有更多机会来了解基础贸易流程和资金流动。可在附录IV:赊销中查阅更多关于赊销的信息。


1.7本文件将(通过附录)涵盖以下内容:


a.为货物和服务的跨境流动提供融资支持的机制。


b.标准贸易金融产品:


i. 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有时亦称为信用证)以及跟单托收(“BC”)。尽管跟单信用证和跟单托收也都可以在国内使用,但他们仍是在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普遍使用的产品。这些标准产品都有贸易相关单据(发票、运输单据),这些单据通过金融机构发送并可能由金融机构审核,以确定其是否贸易交易的条款一致。这两种产品均在国际上受到一系列实务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由国际商会发布(“规则”)[7] 。相关规则及其已创设的标准国际银行实务对金融机构所能采用的遵守金融犯罪风险要求的方式产生影响。这些规则已反映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域的法院裁决中,并向金融机构和贸易各方提出法院认可的时间框架和行为准则要求,这又关乎到确保贸易交易如何开展和完成。


ii.与贸易金融相关的见索即付保函(融资型和履约型)及备用信用证(SBLCs)。


iii.在国际商会对供应链金融[8]标准解释中提及的与应付款融资和应收款贴现有关的赊销贸易。


iv.金融机构贸易贷款,也被称为银行间贸易贷款。


1.8 本文件不涉及以下内容:

a.其他与贸易金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例如新兴的贸易金融电子解决方案和专门的基于结构性贷款的贸易融资。


b.贸易金融中可能显现的其他风险。


1.9 在本文件中,金融机构关系的定义如下:


a.客户关系(“代理行”):沃尔夫斯堡集团对于代理行业务的定义[9]是“为另一个金融机构,包括附属机构,提供往来账户或其他负债账户以及相关服务,用于办理第三方支付和贸易融资,还有其自身的现金结算,特定货币的流动性管理和短期拆借或投资。代理行有效地履行其代理机构或渠道的角色,为代理行的客户执行和/或处理支付或其他交易。这些客户可能是个人、法人实体甚至其他金融机构。代理行关系特点是具有持续、重复的性质,一般不存在一次性交易。”受理银行可通过其在代理行开立的账户进行支付,按照受理银行客户的指示行事。从金融犯罪风险角度看这种类型的活动具有潜在的风险,因为要依赖于发起支付的受理行所采用的政策和程序,对相关的汇款发起者进行细致恰当的尽职调查。


b.非客户关系:非客户银行指无支付账户关系的金融机构,因此它无法通过其他非客户银行进行第三方单纯汇款。在本文中,非客户银行只能处理跟单信用证(保兑、议付和贴现)、托收和见索即付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此种关系仅允许纳入SWIFT RMA[10] plus(即关系管理账户)之中,金融机构以此约定报文类型,可以收发用于跟单托收的MT400报文和用于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见索即付保函MT700报文。因此,即使可以通过贸易单据文件交互就能进行价值交换,但由于无法对支付流程进行全方位观察,金融犯罪风险并不总是显而易见的。支付由一家共同的代理行或中央银行清算系统进行。基础交易单据提供交易证据,其中部分单据可由声誉良好的第三方验证,例如海运可以通过利用知名第三方的船名和航次历史数据库服务来验证,或者按照金融机构自己的风险为本方法,通过隶属于国际商会的国际海事局来检查货柜号码或航程细节。


1.10产品变形

核心产品某些变形在本文和附录中未加叙述。这些变形使之超出国际认可的国际商会规则,因此,任何从核心产品开发出的金融犯罪风险管控措施可能并不能作为业内标准化的管控流程。因此需要有具体的FI来考量这些产品变形中隐含的金融犯罪风险,并根据其自身的风险为本方法实施合适的管控。


1.11  可以编制增加新的附录以反映贸易增长以及已经或可能被引入贸易金融市场的各种技术。


2. 贸易交易中的各方当事人

2.1 贸易交易涉及多方当事人。通常的规则是,交易中至少有一方应作为客户加以辨识,受到适当的尽职调查程序制约。金融机构可按照自身风险为本方法的规定,并按其在交易中角色的性质,采取不同程度的尽职调查。该客户可以是,但并不限于,一家公司、代理行或个人。


2.2 积极开展国际贸易金融领域业务,这不仅要求金融机构在客户准入时对客户的经营模式有透彻了解(包括他们的主要交易对手及其所在国家、交易的产品或服务,以及预期的年交易量和流量),而且,越来越明显的是,监管机构还期望将这些来自于客户的情况与客户在金融机构办理实际贸易交易期间提供的信息关联起来进行审查(在恰当的情况下)。这可能会引导金融机构更加重视对客户尽职调查信息和交易信息间的积极交换。


2.3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认为,金额机构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之相关的运输、交货、货物、服务或履约。金额机构既不处理实际货物,也不具备这样做的能力。这项首要原则是界定一家金融机构在贸易金融交易异常活动识别方面进行的审查和了解能达到何种程度的基准。


2.4 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利益相关者(可能包括国家机关比如政府、执法机构、金融情报单位、监管机构、FATF、出口信贷机构、海关、税务机关、港务局以及商务机构比如运输代理公司和承运人)应不断地认识到,需要持续参与及合作才能确保贸易金融活动不会为金融犯罪活动提供资助。

3. 金融犯罪风险

3.1 以下是金融机构应知晓的与贸易金融交易相关的金融犯罪风险要点:


a. 风险

i众所周知,国际贸易及支持它的流程和体系的脆弱性很容易被金融犯罪份子所利用。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包括世界贸易的持续增长,这些风险越来越受到关注。再者,金融机构为应对传统的洗钱技术而采取的管控手段更加强力,这也是其他转移资金的方法对罪犯来说更具吸引力的原因。


ii 本文并不涵盖FATF报告中对贸易洗钱的定义,该定义涉及的多个领域都超出了贸易金融的范畴。FATF关于贸易洗钱的报告[11] 强调,问题不仅限于金融机构直接参与的贸易金融活动,还包括通过银行系统以简单支付形式转移资金的任何流程,都可以通过融资贸易的形式来操纵,目的是掩饰真正的深层(可能是非法的)活动。报告同样强调所有利益相关者,而不只是金融机构,在打击洗钱中的重要作用。


iii 利用贸易金融来掩盖资金的非法转移的手段多样,其中包括谎报货物的价格、品质或数量。一般来说,这些技术依托于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勾结,因为这类安排的预期结果是获得超过公平交易期望的收益。如双方均由同一人控制,则可能产生勾结行为。


iv 通过以下描述的各种方法可以实现这种方式的价值转移:


仅根据贸易单据,难以断定提高发票金额或减低发票金额的情况(或其它任何包括谎报价值现象的情况)的存在。此外,根据外部数据源进行判定并不具可行性;大部分产品的交易并不在公开市场中进行,因而不存在可利用的公开市场价格。即使在涉及根据公开市场价格进行的定期大宗商品交易中,金融机构通常因缺乏相关的商业信息,如商业关系的条件,所涉货物的折扣量或具体质量等,而无法对单位定价的合法性作出实质性的判定。但是,如果单位定价明显异常,则可根据金融机构的风险为本方法进行适当的查询。


b. 风险评估

i  金融机构应采用风险为本方法,制定他们自身的贸易金融合规要求。这种风险为本关系到对单个客户或交易采取的措施,其是基于金融机构对涉及的各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以及在既定交易中任何可能会增加或减少金融犯罪风险的其它因素所进行的相关风险分析。金融机构应对这些指引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将其全部或部分整合至自己的内部流程中。


ii  沃尔夫斯堡集团已经发布了贸易金融相关风险为本方法[12]通用指南。


iii  金融机构在开发风险为本方法时,应将国家因素考虑在内,如腐败数、FATF的未达标国家名单、主权和信用风险、国家风险评估以及整体的金融犯罪风险环境。金融机构还应将关系类型考虑在内,如客户关系或非客户关系。


iv  金融机构应采用风险为本方法对涉及的其他业务条线、服务和产品进行贸易金融相关风险的评估和管理。


iv  风险评估和适当金融犯罪风险管控措施的应用取决于金融机构在贸易交易中担任的角色。由于贸易金融交易中可能牵涉多家金融机构,因此这些机构之间在对其各自客户进行基本尽职调查的责任方面具有相互依赖性。许多这类机构互为代理,因此《沃尔夫斯堡代理行原则》[13] 所倡导的原则可资参考。


c.管控措施的应用


i金融机构对贸易交易进行逐个审查,来识别是否涉及欺诈、制裁以及异常和潜在可疑活动。一般而言,需要对交易进行检查以核实相关国际商会规则是否运用适当,单据化条件是否符合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否与了解到的客户情况相符。


ii  交易的复杂性及纸质化文件的特点,会提供大量有关交易当事人、货物和服务转让的信息,并且涉及对相关单据的审查。尽管审查过程的某些元素可以自动完成(如,针对已公布的受制裁实体和个人的名单进行筛查),但是审查贸易单据的过程在整体上就其性质而言还无法成功地自动完成。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CTF)工作中就需要将自动处理和人工管控结合起来。


iii  各个金融机构要设定自身的交易监控程序框架,但是由于牵涉相关方众多(从生产商到出口商再到最终买方),对一家金融机构而言,管好端到端流程中所有的金融犯罪风险很困难。


iv  识别恐怖分子是否参与贸易金融交易的最有效方式是,让主管当局识别与恐怖主义活动的有关的人员和组织,并将这类信息及时提供给金融机构。与之相应,贸易金融管控,其中包括根据对相关金融机构具有管辖权的主管当局发布的已知恐怖分子或嫌犯(指定人)名单对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筛查,在反恐怖融资工作中是很重要的。


v涉及各种金融机构应采用的与基础交易当事人和单据相关的管控措施性质和程度的更多具体指南,可参见《管控机制》一节和附录。附录I:跟单信用证,附录II:跟单托收,附录III: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附录IV:赊销交易。


3.2  决策记录:作为上述3.1c)中采用管控措施的一部分,金融机构要制定步骤和流程,以要求员工就任何风险指标或对可能在一项交易的任何阶段中产生的交易风险进行的评估记录下其决策依据。金融机构亦须确保这些意见作为交易稽核跟踪程序的一部分保存备查,这既属于管控有效性和质量保证流程的一部分,也会作为审计和监管的证据。

4. 国家和地区性制裁、禁运和不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4.1  以下是金融机构应知晓的国家和地区性制裁、禁运及不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NPWMD”)要点:


根据本文件的目的,我们将使用以下定义:


制裁:一个政府或国际机构采取的、针对某司法管辖区或目标个人或实体、旨在推进外交政策或实现国家安全目标的经济或贸易措施。制裁可分为区域性制裁、单边制裁(由一个国家或主体对另一个国家或主体实施)、多边制裁(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家或主体对多个不同的国家或主体实施)。


禁运:禁运限制的是与特定国家的商品交易。禁运通常是由于国家之间不利的政治或经济环境而导致的。此限制旨在孤立该国家并对其管理机构制造困难,迫使其对根本的问题采取行动。


不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NPWMD):此术语指的是防止核武器、化学和生物武器的扩散,也包括其运载工具。


反抵制措施:此术语指的是,金融机构采取的措施确保贸易金融交易不受旨在孤立某些国家或对其造成经济损失的非制裁性禁运的限制,而该国的法律体系却规定上述金融机构应受相应的限制。


a.制裁


i.目前存在多种联合国(“UN”)以及其它多边和单边的制裁与禁运。


ii.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也已颁布了一系列决议,由此除其他事项之外也形成了与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及恐怖融资相关有针对性的金融制裁或针对某些国家的金融禁令。


iii.加强的方式:

针对特定个人和实体的金融制裁和禁运

基于贸易的制裁:对某些国家在提供特定货物、服务或专业技能方面实施禁运。


iv. 需要禁运特定货物和服务的制裁, 与提供并助推贸易金融产品尤为密切相关。


b.实施管控


i. 遵守制裁、禁运及NPWMD而采用的相关管控措施包括客户筛查(新客户和现有客户)、交易筛查、支付筛查和单据文件筛查。


ii.采取某种现有的、适当的金融犯罪管控措施可视为与国家和地区性制裁、禁运及NPWMD合规目标相关。有关管控性质和程度更为具体的指引应结合核心原则文件第2节:管控机制中所列出的金融机构面临的局限性描述共同应用。


4.2  决策记录:作为上述4.1b)中采用管控措施的一部分,金融机构应设置相应的步骤和流程,以容许员工对任何风险指标或可能在一项交易的任何阶段产生的交易风险评估,做好决策依据记录。金融机构亦须确保这些意见作为交易稽核跟踪的一部分保存备查,这既属于管控有效性和质量保证流程的一部分,也可作为审计和监管的证据。

5.挑战


5.1在企业范围内行有效金融犯罪风险管理的最重大障碍之一,就是对数据和跨境信息交换的控制。这种控制限制了作为贸易交易一方的金融机构能力,使它无法获取对其它各方当事人进行尽职调查所需要的信息。这将影响交易监控和筛查的有效性。


5.2   不同地区的司法管辖标准可能会妨碍贸易金融交易中尽职调查要求的全球标准化。此外,不同司法管辖标准可能会导致某些司法管辖区的金融犯罪风险不如其它地区那么严苛。这种差异会导致出现的问题是,开展适当尽职调查依赖于各方系统和管控措施。


5.3  不同司法管辖区域在制裁范围和应用方面的差异,也许会引起完全不同的或相互冲突的合规或法律责任,这可能给具体交易相关的金融机构以及与金融犯罪合规系统和管控相关的客户或非客户关系银行的评估,都带来挑战。


5.4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为金融犯罪管控进行价格核查是很困难的事。由于缺乏相关商业信息,如业务关系条件、所涉货物数量折扣条件或具体品质等,金融机构通常无法对单位定价的合法性作出实质性的判定。此外,许多产品的交易并不在公开市场中进行,因而不存在公开的市场价格。即使在货物公开交易的地方,当前价格可能并不反映任何销售或采购合同协议价格,且相关的金融机构通常无法获取这些详细信息,原因是这类信息具有竞争敏感性。


5.5   两用货物是指那些同时具有军民两种应用的商品,例如货物、软件、技术、文件和图表。由于两用货物的技术特性可能较为复杂,因此在贸易交易中识别它们十分困难。尽管金融机构有义务识别明显的两用货物,但企业、客户、海关和出口许可机构更有能力作出相关判定。


金融机构的风险为本方法部门应向参与关系管理、交易处理的员工、以及其他定期参与交易的人员(其中应包括参与交易的前台和中台员工)提供指导和定期培训。指导和定期培训可包括,如何对能获得可靠和最新价格信息的货物定价进行分析,如何识别单价看上去明显异常并随即进行升级上报处理。这些培训对两用货物同样适用。员工应知晓两用货物问题及两用货物的常见类型,并应尽可能尝试在交易中识别两用货物。


5.6  任何用以隐藏商品最终用户的手段(例如使用中介或隐藏产品最终应用或用途)通常会给金融机构带来贸易金融中的金融犯罪风险。交易中涉及多重当事人和所有权的转让时,交易的真实本性可能会被掩盖,对该交易中的金融机构来说,这种情况可能很难发现。


5.7  在处理贸易金融交易时,金融机构须作出巨大努力以确保所有的金融犯罪风险都应做常规性考虑。在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管理金融犯罪风险的员工需要不断接受培训,学习如何识别潜在的可疑交易。


5.8  需要认识到,世界各地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机构在识别和应用金融犯罪风险、客户尽职调查和制裁风险政策、以及在实施必要的适当缓释程序方面熟练程度参差不齐(即使在同一国家,各金融机构的金融犯罪风险系统和流程的先进程度也大相径庭)。因此,一家金融机构对客户和交易所做的风险为本评估,就需要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差异考虑在内,才能确定符合其主要监管机构期望的风险缓释和管控措施等级。反之,监管机构也需认识到,这些差异将影响到金融机构针对其地理区域交易对手风险而采取的缓释政策和流程。

6. 建议

6.1   建议政府、金融机构、贸易组织和国际贸易物流公司合作对抗贸易金融中金融犯罪的威胁。这包括金融机构能够不受限制地跨境汇集数据,以识别、侦测和防止金融犯罪。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所有各方应确保有清晰的数据信息交换协议。为支持跨境、企业范围的信息和数据交换,需要政府和其它有关当局合作并采取联合行动,确保有关数据保护、数据隐私、保密责任的法律及其它相关立法不会妨碍在金融犯罪风险管理支持中进行信息交换。


这些建议包括:


a.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和更新维护受制裁实体和个人的适当标准化名单,其中包括恰当地识别数据点及其它相关信息,助力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侦测和防止金融犯罪的利益相关者实现以下目标(i)对客户数据库进行有效筛查和搜索,(ii)对交易、相关各方当事人及信息进行有效和高效率的筛查。


b.  由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对有关“两用”货物的产品和原料给予详细规定。这些详细内容应可以被完美地整合至电子处理系统中。


c.  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中设置有效的“咨询台”,回应对与制裁、特别是对两用货物技术特性相关的技术性询问。这类回应必须及时,以免对金融机构在贸易交易中的尽职产生负面影响,或者会惊动潜在犯罪者。


d.相关当局公布被拒绝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个人和实体名单以及拒绝原因,或已参与贸易金融犯罪活动(包括腐败)的人员和实体。


e.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之间开展持续对话,探讨贸易金融相关各种分类方法和此前使用的风险指标的识别和普及。


f.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和维护有关罪犯和其他人员在贸易金融领域内进行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违反制裁所使用的模式、技巧及路径的最新信息,还要分享风险管控方法以及对留档的可疑活动报告(SARs)给予反馈。

2. 贸易交易中的各方
2. 管控机制

1. 简介


1.1《贸易金融原则》文件中列明贸易金融的背景,并阐述相关金融犯罪风险。


1.2附录I、附录II、附录III和附录IV,有关跟单信用证、票据托收、备用信用证、保函与赊销,阐明金融机构在从事的全部活动中,已在何种程度上处置金融犯罪风险带来的挑战。制裁有不同的分类,包括本国的和国际的形式。其中部分制裁直接关系到不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两用货物。


1.3此项原则文件中,本节强调的是与金融机构关联性最强的管控机制,应与文中核心贸易金融原则的金融犯罪风险指南以及其它章节和附录联系起来阅读。


1.4《FATF扩散报告》[14] 是重要参考来源,其中确定了许多利益相关者的重要职责,认定了金融机构在扩散融资侦测中面临的困难。


1.5作为一项必须的要求,金融机构须保留全部交易处理中进行金融犯罪风险决策的所有相关证据,该证据必须与交易记录保存在一起,并可在交易完成后备查。


1.6应建立起风险为本的交易后复查和质量保证流程,用以判断交易在合理时间框架内是否已得到适当评估和风险管理,包括操作风险和金融犯罪风险要求,以及确定客户尽职调查信息数据是否有效和及时。


1.7金融机构需能展示出自身拥有健全的管控审查流程且预警管理程序到位。这就要求对决策过程、对决策的复查进行复核和质疑(如需)均留有记录。


2. 客户尽职调查


2.1有关客户尽职调查的流程是一项重要管控措施,并应在认定为较高风险业务时予以强化。金融机构在其政策和围绕客户准入和维系程序中均要施行风险为本方法。这些将至少反映,FATF第10条建议[15]、第10条建议的注释以及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要求。


2.2针对贸易结算客户的客户尽职调查,包括有贷和无贷户,要求金融机构了解经营模式、主要交易对手、交易对手所处国家及其交易的货物或服务,以及预期的年度交易量和流量。


2.3依据金融机构的风险为本方法及其风险偏好,如果国家、产品或客户被视为高风险,或货物视为高风险或具两用性,就可能需要进行强化尽职调查。


2.4交易处理人员应有可资利用的相关国家、货物和主要交易对手的名称,方便他们检查此交易是在既定的客户基本信息资料范围内进行的。应采用针对交易对手的风险为本方法,因为实际上客户通常有多个交易对手。


2.5当交易或正常审查流程中遇有触发事件会触发有关客户关系的新信息或疑问,这时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应包括“反馈机制”。客户尽职调查信息的更新要确保客户尽职调查的信息是当前最新的。事件审查亦可导致与客户的交易关系状态变成升级上报,需要就是否追加管控措施或客户退出做出进一步决定。


3.名称筛查


3.1金融犯罪合规管控措施的应用为某些制裁管控奠定良好基础。金融机构通常会设有筛查系统或适当的流程,用来将已处理交易信息与相关名单进行对照匹配。应用此流程能确保如附录所描述的交易不会违反针对指定个人或实体的联合国或适用的当地制裁。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金融机构需要参考相关外部信息资源或询问有资质的信息提供商。


3.2   显然,此种管控的有效性取决于包含目标受制裁个人或实体详细信息的源名单的可获性、准确性、质量和可用性。金融机构已然面临一个非常棘手的实际问题,即系统的自动筛查可能造成的误中数量。当银行数据和相关名单数据之间发生部分或未证实匹配,则为误中。当目标名称和非目标有相似或共同元素时会发生部分匹配。未证实的匹配也称为“误命中”,是指名称匹配但调查确认实体的基本身份并不相同。


3.3金融机构应有可靠的内部名单管理机制,以帮助降低“误命中”的次数。这会有助于减少过多误报、掩盖真命中并导致审查人员忽略真实问题的可能性。


4. 基于活动的金融制裁


4.1  当以行业、活动、地理位置(非具体国家)或与受制裁实体的关联来确定相关的制裁目标,而非以名称进行明确识别时,无论使用自动还是手动筛查程序,金融机构都很难进行有效的涉制裁交易筛查。


4.2  金融机构应知晓关于核武器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两用货物的联合国决议以及相应的本地法律,这些决议都会纳入国家法规。


4.3  对此FATF 和实施出口许可管制地区的有关当局也发布了相关指导。其他项目主要针对导弹、化学武器和相关活动等更为传统的威胁发布指导规则。可用资料如下:

a.《瓦森纳协定》[16] ,为保证地区和国际安全和稳定而制定,旨在提高并加强常规武器、两用货物转让的透明性和责任。


b.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UNSCR)1737号》(2006年) [17]


c. FATF指南包括:

《对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SCR)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决议的金融实施规定》(2013年更新版)[18] 

《FATF关于UNSCR1737号决议基于活动的金融制裁规定的指引》(2007年10月)[19]

《FATF关于武器扩散融资问题的报告》(2008年6月)[20] 

《FATF打击扩散融资:关于政策和协商进展状况的报告》(2010年2月) [21]


d.其他支持文件 [22]


4.4金融机构应当在可能的程度内,利用有关给予其指导的组织、所涉及货物和国家的可用信息。然而,应该认识到,这些信息的任何实际应用可能会受到严重的局限。


4.5对于名单筛查(第3.3条),金融机构应有可靠的名单管理流程和程序,以帮助降低“误命中”的重复次数。这有助于减少过多误报,掩盖真实性命中并导致审查人员错过真实问题的可能。


5. 出口管制


5.1商业交易对手在进行贸易交易时,首先应确定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证; 如果需要,则应获得这类许可证。在贸易交易的任何阶段,金融机构通常没有义务去判定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证,以及该项贸易的商业交易对手是否已取得有效的出口许可证。


5.2准备贸易融资协议的所需文件极少包含货品的具体描述,更不用说关于是否需要货品所附的第三国许可证规定。而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则应负责判断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证,并可以核验是否已经取得该出口许可证。


5.3涉及到高度结构化的贸易金融交易,或作为例行事项进行的强化尽职调查,凡遇这样情况,对于相关金融机构来说稳妥的是,保证满足出口许可证规定的要求。


6.局限

6.1为了在贸易金融业务中防止或发现金融犯罪,金融机构致力于落实适当管控措施,但它们所面临的挑战是相当巨大的,特别是关系到针对基于活动的金融制裁,以下几点利害攸关:


a. 针对经由金融机构进行的赊销交易(占所有国际贸易约80%)项下支付的筛查只能根据已披露的名称数据进行。


b. 成功的国际贸易交易有赖于遵守公认的国际银行标准。初次客户尽职调查后,一旦一项客户交易得到受理并开始启动,参与的金融机构需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完成后续的工作。


c. 提交给金融机构的单据文件中所含信息或细节也许不足以披露出交易的准确性质。许多贸易交易只是相关交易链的一部分,而涉及的金融机构只能查看到那一部分交易。只要没有预警表明该交易有问题,也符合客户尽职调查概要信息要求,金融机构就会继续进行交易。


d. 特别在处理跟单托收时,不可能对跟单托收所附单据进行详细审核。这和处理跟单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和保函时的情况有根本性的不同。这是因为跟单托收交易中没有原始文件,而在跟单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交易中是有原始文件信息的(参见附录II 第6.5.b条)。


e.直接涉及交易的某国家也许会在制裁名单中,但技术供应商国家或作为中转或再出口的“转移风险”国家也许不会出现在任何警示名单上。


f.进一步信息的准确度来源于交易筛查预警或对金融犯罪风险指标的重审。这些信息经常是模棱两可或自相矛盾的(参见本文的挑战和建议一节)。


6.2对“两用”的解释需要一定程度的技术知识,不能指望处理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保函的金融机构人员具备这些知识。此外,单据中也许出现的关于货物描述的措辞并未让此类货物识别为“两用”。无论信息源有多详细,没有必要的技术资质和广博的商品和货物知识,金融机构几乎不可能理解两用货物的不同应用。金融机构为此雇个专业部门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这样做他们还需要购置全面综合性的科学研究设施。


6.3金融机构仅是利益相关者之一。尽管金融机构是资金流动的主要渠道,但仍需要其他关键利益相关者实质性参与,才能努力施行有效威慑, 协助侦查或发现该领域的相关目标。

3. 升级上报程序


  1. 简介

1.1《贸易金融原则》文件列明贸易金融背景,并阐述金融犯罪风险。

1.2本节就银行如何升级上报程序[23]提供指导。


2. 三道防线

2.1参与贸易交易的银行应确保知晓三道防线模式,并按照其风险为本方法贯彻该模式。


2.2第一道防线是指业务运营。具体来说,业务运营要负责确保建立起风险管控环境并以此作为日常运营的一部分。因此,第一道防线的管理层应具备足够能力创设风险定义并开展风险评估。第一道防线通过识别风险和采取业务改进措施、实行管控并按进度报告,为管理提供保障并向公司治理委员会报告。


2.3第二道防线是指监督职能部门。监督职能部门通过起草和贯彻政策规程,设定边界规则。他们也负责为政策贯彻和监督政策的妥善实施提供指导和方向。他们负责监督整个业务流程和风险。


2.4第三道防线是指内部审计。第三道防线的作用是提供独立、客观的保证,以及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改善公司运营。他们通过系统化的、纪律严明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流程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改进,以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3.应用


3.1为了能在其贸易金融业务中运用三道防线模式,金融机构可采用下列模式:


3.2为了能将三道防线模式运用到贸易金融中,银行可以在现有的交易流程上增加如附录I、II和III所述关键点。在干预的每个阶段,咨询或持续原流程的决定及相关原理依据都需记录并存档。在升级上报流程中所有阶段,都要将升级上报、审查复查和决策依据及行动措施详情保存留档,一直到第三级决策(亦包括在内),作为异常交易报告(内部记录或其他名称),或作为向有关当局提交的可疑活动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记录留档。


4.词汇表


  1. 术语


1.1本节是贸易金融和此份《贸易金融原则》文件中通用的术语选集。


-承兑:在远期汇票表面作出书面承诺的行为,承诺于汇票明示的到期日支付所述款项。如果是银行作出的承兑,则称之为银行承兑。如果是公司实体作出的承兑,则称之为商业承兑。在跟单托收中,若发送的单据采用承兑交单(D/A)条件,发运货物的权利凭证通常就由票据付款人承兑的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才能换取。


-应付账款: 资产负债表上的对债权人的法定责任,通常是由于通过赊销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而产生,并通过在约定时间内付款的发票形式来体现。


-应收账款:商业机构所持有的由于客户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这种权利会在资产负债表上记录。这种权利一般以出具的发票的形式出现,并向付款人提交要求其在约定时间内付款。


-通知:传递跟单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条款给受益人的行为。


-通知行:通知行是开证行的代理行或非客户往来银行,通常位于受益人所在国。它是跟单信用证中指定的银行,根据国际商会规则的要求,向受益人确认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或保函的真实并予通知。


-修改: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或保函的条款更改, 必须由开证行出具并通知到受益人。


-核心企业: 通常是大型的买家,核心企业通过自己主导的供应链金融项目向其供应商提供融资,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是提供融资的经济基础。核心企业也可以是大型的卖家,该卖家主导其应收账款的融资项目。 


-反抵制措施:本术语是指,针对某些有反补贴立法的国家,金融机构为确保贸易金融交易不受旨在孤立这些国家或对其经济带来不利的非制裁禁运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申请人:向其银行申请开立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或保函的个人或实体。大多数申请开立跟单信用证的申请人为货物或服务的买方或进口商。


-背对背信用证:以另一个跟单信用证(主信用证)为担保而开立的跟单信用证,在第一个信用证(主信用证)下交单,最终将得到偿付。由此而来,背对背交易的每一方装运货物相同,但货物或服务的价格会有所不同,因为价格偏差是主信用证的受益人盈利之处。


-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BAFT):是一流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协会,其成员包括全球范围内广泛的金融机构。BAFT帮助在金融机构、服务提供商和监管机构之间搭建解决方案,促进健全的金融实践,使其具创新性、有效性及商业增长性。作为一个分析、讨论和倡导国际金融服务的全球性论坛,BAFT参与了影响交易银行业的广泛议题,包括贸易金融、支付和合规。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的成员银行提供领导力以建立共识,共同促进全球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实施。


-受益人:收款人或通常指资金的接受者, 在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中所确定受益的一方当事人。受益人通常是货物或服务的出口商或卖方。


-票据托收(BC):经由银行提交单据(包括汇票),用以向票据付款人收取款项,也称作跟单托收。


-汇票:书面无条件的付款命令,由一方出给(付款人)另一方,由签发方(出票人)签字,要求付款人即期或按固定或可确定的未来时间支付出票人指定金额的款项。


-银行付款责任:银行付款保责任是银行作出的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承诺支付在约定的交易匹配应用程序(TMA)控制系统中、根据《国际商会银行付款责任规定》第750E号出版物进行的电子贸易交易所匹配的基础信息规定的款项。


-单纯汇款:用以描述不存在任何基础商业单据处理的支付。


-代收行:票据托收中该银行位于票据付款人(买方)所在国家,受指示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托收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其指示的出口商连同单据提交给托收行的表格。也被称为托收指示。


-关联方:通过拥有共同的管理人员、董事、所有人、合伙人等与客户有所关联的个人或实体。


-保兑:开证行之外的银行,承担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的付款、承兑或议付义务的行为。


-保兑行:按开证行指定行事的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进行支付、承兑并到期支付。


-或有负债:仅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负债。例如,一家银行若开立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或保函,在该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或保函项下受益人提出相符索款要求条件下,它就要承担未来支付的责任。


-信贷:银行借款或承担或有负债(即提供授信额度)。


-违约承诺:银行作出的不可撤销付款承诺,一旦指定的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或在某一日期前履行或完成一项规定行为,就按照规定的单据化要求满足支付请求。


-稀释:指除了债务人违约之外,各种降低未付发票价值的情况。通常的原因包括退货、贷项清单、商业纠纷等。


-披露或者不披露的:融资提供方进行诸如应收账款购买等交易时,可能会通知或不通知或披露给相关债务人的情况。不披露可被描述为在保密保理或不通知保理中保密或不通知债务人。


-贴现:购买或预付跟单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汇票或交单的行为。


-不符点:在提交单据中发现的、与相关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或保函条款或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或国际商会适用规则的任何偏离之处,或单据本身之间任何不一致之处。


-跟单托收:参见票据托收(BC)


-跟单信用证:银行(开证行)依买方(申请人)要求对卖方(受益人)作出的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凭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交单支付所述款项。商业跟单信用证有三类:即期跟单信用证、承兑跟单信用证和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后两类通常被称为“远期跟单信用证”,付款日期由信用证条款而定,例如:提单日起120天后)。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与承兑跟单信用证相似,除了不要提交或承兑的汇票之外。开证行有责任在到期日付款。


-承兑交单:用于跟单托收的指示,即凭票据付款人的承兑汇票或不可撤销的、在确定的未来日期支付的承诺向付款人放单。


-付款交单:用于跟单托收的指示,即凭付款人付款才向付款人放单。


-汇票:证明要求支付所述款项的金融单据。(见上述汇票)。


-付款人:期望进行付款的一方。


-出票人:要求付款的一方。


-到期日:付款的到期日。


-尽职调查:为了识别和了解客户所做的风险为本流程;与风险为本管控相关的当事人也许并非客户。要求收集和存储关于公司、管理人员、所有人和受益所有人(匿名合伙人),如有,贸易伙伴、国家、以及交易货物或服务的信息。


-强化尽职调查:对客户或潜在客户或交易对手的初步调查提出有关“风险指标”问题,或企业的风险为本方法识别出需要更多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才满足与该客户相关的充分尽职调查履行的要求,凡遇前述情况,就要提高需答复的查询级别。


-禁运:禁运限制的是与指定国家的贸易交往。禁运通常是由于国家之间不利的政治或经济环境而造成的。此限制旨在孤立该国家并为其政府机构制造困难,迫使其对争议问题采取行动。


-出口许可证:由政府部门或发证机关(包括海关机构)签发的电子或书面许可证,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受控物品的出口,也普遍使用在有外汇管控的国家。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ATF是一家成立于1989年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由其成员司法管辖区域的部长共同参加。FATF的目标是为打击洗钱与恐怖融资以及其他危害国际金融系统的相关威胁设定标准,推动相关法律、监管、执行手段的高效实施。因此,FATF是一个“政策制定机构”,它致力于发起必要的政治意愿,促进在上述领域的国家立法和监管改革。


FATF制定了一系列建议,这些建议被公认为是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国际标准。它们构成了对金融体系完整性面临这些威胁时作出协调应对的基础,有助于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FATF的建议于1990年首次发布,分别在1996年、2001年、2003年进行了修订,最新修订是在2012年,确保这些建议保持与时俱进并具有相关性,旨在可以全球适用。


-金融犯罪:任何涉及到金融系统或利用资金或有价之物的犯罪行为,目的是实施犯罪或帮助犯罪行为的实施。


-金融犯罪风险:与涉及金融系统犯罪行为相关的风险。这种风险由银行的业务风险评估作出识别,之后银行的管理采用风险控制框架,用来缓释此风险。


-保函:当另一具名当事人未履行规定的行为时,由银行凭具名受益人的正式相符索赔做出付款的一项承诺。


-担保人:开立保函的银行。


-国际商会(ICC):国际商会是全球最大的商业组织,拥有来自130多个国家超过650万成员的庞大网络。国际商会致力通过倡导和制定标准及市场领先的争端解决服务,促进国际贸易、负责的商业行为和全球监管。国际商会成员包括许多全球最大型公司、中小企业、商业协会和地方商会[24] 。


-进口许可证: 由政府部门或发证机关(包括海关机构)签发的电子或书面许可证,允许在规定条件下进口管控物品。也普遍使用在有外汇管控的国家。


-ISP98:《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


-开立银行或开立人:按客户(申请人)要求开立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或保函的银行。


-信用证(LC):常用语。参见跟单信用证。


-议付:跟单信用证:由指定银行购买跟单信用证下汇票(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开出)或单证相符的单据,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


-议付:跟单托收:由托收行购买或贴现托收汇票或票据。


-往来银行:非客户的银行,没有账户、授信便利或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它们由全球业务条线主办,互动限于单据文件交换和受限制的SWIFTRMA(关系管理应用)报文往来。任何交易的清算都与单据文件往来相分离,始终通过一家客户银行进行结算。


-指定银行:被要求按照UCP或ISP98规定行事的银行。


-不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该术语是指防止核武器、化学和生物武器以及其运输方式的扩散。


-开立行:参见开证行。


-应付款融资: 指一种供应链金融方式,在买方主导的供应链金融中,卖方可以通过该项目获得应收款融资。根据该产品,商品或者服务的卖方有权选择在到期日前贴现发票余额,获得净款,通常要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付出相应的利息成本。该应付款在到期日前,仍然是买方的付款责任。


-履约风险:是指由于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约定而产生的风险,尤其是采购、生产和发货,或者按照要求的品质提供及时的服务。


-实体供应链:是指将产品或者服务从卖方交付买方所需要的整个组织、系统、人员、行动、信息和资源。 


-交单:在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保函中,它是指向开证行或担保人或指定银行送交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或保函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在跟单托收中,这是代收行履行提示行职能的行为,即联系付款人根据托收指示付款或承兑。


-交单行:在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保函项下,指提交汇票和/或单据或付款请求的银行。在跟单托收中,是向付款人进行提示的代收行。


-委托人:在跟单托收中使用的这一术语是指委托银行处理托收的一方。


-应收账款:债务人或原始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到期款项,其范围包括但又比与贸易相关的应收账款更加广泛,比如涵盖议付工具下的到期款项。


-应收账款贴现:特定的供应链金融技术,是一种应收账款购买形式,应用非常灵活,货物或服务的卖方把单独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体现为未付款的发票)以贴现的形式卖给融资提供方。


-应收账款购买:融资提供方与客户(供应商)之间关于购买单笔或系列应收账款的协议。


-红色预警:FATFFATF和美国财政部所使用术语,用以识别需要进行审查或升级上报行为的触发事件或指标。企业(通过其风险为本方法流程、活动、数据或风险指标),针对交易、强化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和升级点, 进行识别的自身风险指标。(详情请见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发行的《识别信用证和跟单托收潜在可疑活动的指南》,2015年3月)。[25] 


-偿付行:由跟单信用证开证行指定、将跟单信用证金额支付给议付行/付款行的银行。


-关联方:与客户关系紧密的、作为子公司或合伙人的个人或实体。


-关系人:在客户准入或重检流程中,若这类个人或实体的名称出现在相关文件或调查活动中,就会被认定需执行强化尽职调查筛查。


-托收行:在跟单托收中使用的术语,是指受委托人之托处理托收的银行。


-风险为本方法:风险为本方法涉及到对单个客户或交易采取的措施,它是基于金融机构对所包含的各方当事人、交易类型、交易的货币价值,以及在任何既定交易中增加或减少金融犯罪风险的其他因素的相关风险分析。沃尔夫斯堡集团已经发布了贸易金融相关风险为本方法[26]的通用指引。


-制裁:官方命令,例如但不限于,为使一国遵守国际法而采取的停止贸易。


-面函:托收行、议付行、提示行的信件,包括汇票和/或交给代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列明所附单据并给出收款或付款指示。在跟单托收中也称为“托收指示”。


-筛查:通常为自动化的流程,其中来自各种官方制裁或被禁止人员名单的名称、实体、个人或国家名单,用于识别客户关系或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欺诈、制裁或其他问题。


-即期:指立即付款。即期汇票在向付款人提示时支付,例如,见索即付。


-备用信用证:银行(开证行)应申请人要求作出的书面承诺,出具使指定受益人受益的不可撤销承诺。


-供应链金融:运用融资和风险缓释技术使投资在供应链交易过程中的运营资本和资产变现能力得到充分利用。供应链金融最典型的应用在赊销贸易并由供应链事件触发。融资提供方的可视贸易流程是这种融资安排的必要组成部分,这可通过技术平台实现。


-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总部设在比利时,是一家全球性的会员合作组织,也是世界一流的安全金融通讯服务提供商。


-SWIFT关系管理程序:RMA(关系管理程序)具有报文传递功能,能使SWIFT网络的成员通过该网络交换信息。使用RMA是强制性收发任何SWIFT电文。关系管理程序加强版:更严格的安排,允许银行限制可以在“通讯网络银行”之间交换的信息类型。[27]


-基于贸易的洗钱:基于贸易的洗钱(“TBML”)已成为广泛使用的术语。它涵盖广泛的金融和其他服务,包括被称为贸易金融的金融服务,还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账户以及付款等交易活动,这些活动并不属于金融机构FI的贸易金融运营。监管机构对贸易型洗钱的定义常以使用“漏斗账户”作为贸易型洗钱的部分来描述。此类漏斗账户的操作也许只能通过银行的账户活动监控系统和程序发现,而极少通过交易活动发现。漏斗账户通常并不设于贸易融资银行,而从漏斗账户转移的金钱通过虚假发票或流程流入资助贸易公司合法交易的贸易关系账户。贸易公司通常被洗钱者所掌控便于实施流程分层。


-交易监控:交易后实施的自动或手动流程,用以审查和评估交易,从而识别其客户行为是否有任何可疑或异常活动或模式。

-可转让信用证:准许受益人转让跟单信用证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给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并非所有的跟单信用证都是可转让的。要使跟单信用证可转让,根据UCP必须具有“转让条款”,在信用证文本中明确标注术语或使用正确的SWIFT电文类型,包括MT720和721。


-交易匹配应用程序:交易匹配应用程序是独立的电子系统,由符合ISO20022标准的信息平台运行,所定义的交易匹配算法旨在购买订单详细信息中对贸易交易加以管理,由此买卖双方可确定所下订单已得到履行。一家或多家银行可在此交易中增加其银行付款责任来提供支付的确定性。交易匹配应用程序的一个例子就是SWIFT TSU(贸易服务设施)也作为一项服务提供给成员银行。

-

UCP 600:国际商会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


-不明第三方:出现在交易或付款指示的个人或实体,但之前未在交易相关的结构或单据文件中进行身份识别。


-URC522:国际商会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版)。


-URDG 758:《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RC 725:《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远期汇票:允许受票人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该时期也被称为远期)后支付的汇票。时限通常用天数规定(例如30天),或是从汇票日期起计(例如30天),从装运之日起计、或是由付款人见票日起支付(例如30天见票),实际指承兑之日起计。


-弃权:放弃一项权利;用于跟单托收中的对付款人待收取费用或利息;在跟单信用证中则是在放弃追索单据不符点之处后开证行同意对交单支付。


-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如果是“有追索权”的融资,融资提供方遇到不付款的情况时,依赖卖方(应收账款索偿)来填补差额。在“无追索权”的额度或协议下,融资提供方解除了卖方对将来所产生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完全由其自身承担不付款的信贷风险。


-沃尔夫斯堡集团:沃尔夫斯堡集团是十三个全球银行组成的协会,旨在为管理金融犯罪风险开发和制定框架和指南, 特别是在了解你的客户、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方面。沃尔夫斯堡集团由下列金融机构组成:桑坦德银行、美国银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集团、瑞士信贷集团、德意志银行、高盛、汇丰银行、摩根大通、法国兴业银行、渣打银行和瑞银集团。


-运营资本:企业投资贸易经营的财务来源,通常表述为流动资产(应收账款,存货和运营现金留存)总额与流动负债(应付账款和短期借款)总额后的净额。



[1]沃尔夫斯堡认识基于贸易的洗钱活动视频
[2]https://abs.org.sg/docs/library/best-practices-for-countering-trade-based-money-laundering.pdf
https://abs.org.sg/docs/library/legal-persons-misuse-typologies-and-best-practice.pdf 

[3]BAFT (2008), https://baft.org/policy/document-library 

[4]BAFT (2015), https://baft.org/policy/document-library 

[5]在第1和第2节中,银行和金融机构可互换使用

[6]在本文中,金融犯罪风险一词和洗钱或反洗钱可能会互换使用

[7]相关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准则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及《托收 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8] “供应链金融技术的标准定义”(http://supplychainfinanceforum.org)

[9]参见《沃尔夫斯堡代理行原则》(2014年),

http://www.wolfsberg-principles.com/pdf/standards/Wolfsberg-Correspondent-Bank-ing-Principles-2014.pdf

[10]参见《沃尔夫斯堡关于SWIFT关系管理应用(RMA)尽职调查的指南》(2016年),http://www.wolfsberg-principles. com/pdf/home/SWIFT-RMA-Due-Diligence.pdf

[11]FATF(2008年),http://www.fatf-gafi.org/documents/documents/bestpracticesontradebasedmoneylaundering. html

[12] 《沃尔夫斯堡集团声明——以基于风险的方法进行洗钱风险管理的指南》(2006年),http://www.wolfsberg-principles.com/pdf/standards/Wolfsberg_RBA_Guidance_(2006).pdf

[13]《沃尔夫斯堡集团关于代理行业务的反洗钱原则》(2014年)http://www.wolfsberg-principles.com/pdf/standards/Wolfs-berg-Correspondent-Banking-Principles-2014.pdf

[14]《FATF扩散报告》 (2008), http://www.fatf-gafi.org/media/fatf/documents/reports/Typologies%20Report%20on% 20Proliferation%20Financing.pdf

[15] FATF第10条建议,建议文本及注释, http://www.un.org/en/sc/ctc/docs/bestpractices/fatf/40recs-

moneylaundering/fatf-rec10.pdf

[16]《关于常规武器和两用物品及技术的瓦森纳协定》, http://www.wassenaar.org/controllists/index.html

[17]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UNSCR)1737号》(2006), https://www.iaea.org/sites/default/files/unsc_res1737-2006.pdf

[18] FATF (2013), http://www.fatf-gafi.org/media/fatf/documents/recommendations/Guidance-UNSCRS-Prolif-WMD.pdf

[19] 与FATF指引的汇编文件:《联合会安理会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决议的金融实施规定(2013)的实施》, http://www.fatf-gafi.org/documents/documents/unscr-proliferation-wmd.html

[20] FATF (2008), http://www.fatf-gafi.org/media/fatf/documents/reports/Typologies%20Report%20on%20Proliferation%20Financing.pdf

[21] FATF (2010), http://www.fatf-gafi.org/media/fatf/documents/reports/Status-report-proliferation-financing.pdf

[22] http://www.iaea.org/DataCenter/index.html

[23]在本附件中,鉴于需要在与升级流程相关的公认技术背景下向银行提出建议,因此将使用银行而非金融机构一词。

[24]定义来源于 www.iccwbo.org

[25]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2015年),https://baft.org/policy/document-library

[26]《沃尔夫斯堡集团声明——以基于风险的方法进行洗钱风险管理的指引》(2006年),http://www.wolfsberg-principles.com/pdf/standards/Wolfsberg_RBA_Guidance_(2006).pdf。

[27]参见沃尔夫斯堡集团文件《对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关系管理应用(RMA)尽职调查的指引》(2016年),http://www.wolfsberg-principles.com/pdf/home/SWIFT-RMA-Due-Diligence.pdf


  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组织翻译

  翻译: 秦浩东、杨琳、李宏、王腾、李晓丽、张毅琳

  译审:徐珺

  版权 © 2019,沃尔斯堡集团、国际商会和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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